集体谈判自主权加强:夜班附加费统一上涨!
联邦宪法法院明确了集体谈判各方遵循平等原则的义务。对夜班附加费的影响。

集体谈判自主权加强:夜班附加费统一上涨!
2025年4月10日,联邦宪法法院在一项开创性的裁决中明确指出,集体谈判各方受《基本法》平等一般原则的约束。这一决定尤其影响夜间工作附加费的规定,并可能对集体谈判自主权产生深远的影响。法院认为,除非存在不平等待遇的客观原因,否则所有员工都必须受到平等对待。对经常工作的夜班员工征收 25% 的附加费和对不定期工作的员工征收 50% 的不同附加费的区别被认为是不可接受的,因为这种区别没有客观原因。
在诉讼中,雇主对联邦劳工法院下令调整附加费的裁决采取了行动。这规定对通宵工作的工人征收50%的附加费,并援引《基本法》第三条第一项,不仅提及雇员的权利,而且更明确地界定了附加费的征收范围。雇主援引《基本法》第九条第三款保护结社自由的规定,提出宪法申诉。尽管如此,联邦宪法法院认定集体谈判各方对平等原则的承诺不可侵犯。
集体谈判自主权和平等原则
该判决与集体谈判自主权有着明确而直接的联系。法官裁定,集体谈判方拥有“主要纠正权力”来纠正不合理的不平等待遇。这意味着法院可以进行干预,但前提是集体谈判方不履行其责任。在审查这些规定时,尚不清楚如果集体谈判方未能做出纠正,劳工法庭将如何反应。该判决的相关性远远超出了此处讨论的程序范围,还可能对大量其他集体协议及其奖金规定产生影响。
雅各布斯博士教授和马洛尼教授博士等教授和律师提出的宪法申诉长达 35,000 多页,阐述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该决定对现有集体协议和未来判例法的确切影响仍有待观察,特别是欧洲法院对反歧视法的要求。
判例法和集体协议
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是基于之前的法律框架,该框架将集体协议视为劳动法的核心法律渊源。这些合同规范了集体谈判当事人和第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既具有合同法性又具有规范性。集体谈判当事人的标准化是根据平等原则进行的,这需要在现行判例法中进一步明确。联邦劳动法院过去曾对奖金进行过差别化规定,但这种做法现在受到了宪法法官的质疑。
这一根本性决定不仅可以塑造夜间工作奖金的未来实践,而且可以在更广泛的背景下阐明集体谈判自主权和平等待遇的一般原则。未来,集体谈判各方面临着平等原则和确保公平工作条件的要求,可能会面临新的挑战。
未来,为了满足雇佣关系中平等待遇的要求并同时保留集体谈判自主权,该决定在立法和法律上的接受仍然至关重要。对反歧视法的影响以及欧洲法院可能采取的反应仍有待确定。此次裁决必将引发关于集体协议改革和调整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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